2026-02-07 星期六
瑞安市检察院出台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发布时间:2015-04-28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瑞安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意见》。

    一、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职务犯罪案件首次讯问,审查逮捕、起诉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要求的,案件经办人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转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从严把握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适用标准,对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在三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允许会见的,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和看守所。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为辩护律师提供预约阅卷及复制案卷服务。保障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对决定调取的,在三日内告知辩护律师;认为无必要调取的,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没有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律师接待,统一受理阅卷、会见、收集证据材料、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申请,接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监督侦查机关是否随案移送委托律师文书,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向法院随案移送。实行案件诉讼阶段变更短信通知辩护律师制度。

    四、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办案部门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经办人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一次。审查逮捕案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尽可能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五、认真办理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向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控告,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