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7 星期六
聚祺所开展第九十六期《学习汇》
发布时间:2026-02-06

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准确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确定管辖法院的界定标准。2026年2月4日,本所第九十六期《学习汇》在会议室进行,本次学习汇围绕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9个裁判观点》及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确定管辖法院的界定标准》进行了专题学习。

本次学习汇由本所陈万雄律师主持。
















学习汇中,陈万雄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结合“9个裁判观点”,对该规则的适用逻辑与实务操作标准进行系统梳理,并分享了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与之相关的文章。






      在学习汇的讨论环节,与会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的实务经验,就上述规则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为破解这一管辖争议提供了宝贵经验。

通过本次学习,提升了本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对理解和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确立管辖法院的界定标准提供了精准的办案思路,更新了知识储备,助力本所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