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7 星期六
瑞安市出台对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14

近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对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

一是明确受理办理机构。辩护律师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受理并依法办理。瑞安市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而提出申诉或控告的,由该院监所检察科受理。

二是对哪些行为属于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明确罗列了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通知和送达义务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依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等十四种属于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三是明确答复方式及救济途径。对于辩护律师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应当受理并在十日以内审查完毕予以答复,对于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审查并答复。并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审查属实的,采取消除阻碍、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程序、提请抗诉等形式予以救济。                   

                                                (瑞安市局法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