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3)38号《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升破产案件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综合能力,2013年3月31日,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师协会联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市中院举办破产案件审判和管理人业务培训。全市法院分管院长、民二庭庭长、破产审判法官,全市破产案件管理人、部分律师和会计师,以及台州玉环、天台法院和丽水青田法院部分破产审判法官共270余人参加培训会。会议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有为主持,中院徐建新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徐建新院长在培训会上阐述了破产工作对于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求破产审判法官和管理人要进一步强化角色意识、效率意识和奉献意识,扎实推进破产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徐建新院长还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设立破产专项基金、搭建宣传督导平台、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一天的培训中,浙江省高院民二庭章恒筑庭长从讲规矩、讲套路、讲操作“三讲”教育出发,深刻分析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意义,回顾总结了2007年以来全省破产工作情况,详细介绍了影响破产法实施的六大因素,并对管理人意见及下步实施工作部署作了解读。市中院审判员易景寿、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建平、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田丰分别就破产审判实务、破产案件管理人实务操作为与会人员作了业务辅导。温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瞿韶军、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周光则结合自己亲自办理的破产案件,交流了作为破产管理人所扮演的角色等感想。
会议期间,陈有为副院长还就《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了培训。
此次培训是我市首次举办的有法官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议十分成功。通过培训,不仅让广大律师进一步了解应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更加让法官、律师、会计师们形成共识——只有在破产案件中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才能更好更快的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尽量让每件破产案件能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