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是一部规定追诉犯罪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以及关系的程序法。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掌握的是国家“刀柄”。 因而《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对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来说,自是不容小觑。
2012年5月25日晚,第二期“越人沙龙”在温州东瓯大酒店瓯江厅顺利举行。参加本次沙龙的除越人所律师外,还有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高品律师事务所、联英律师事务所、一华律师事务所、青鸟律师事务所等律所的律师同仁,共计50余人。本次沙龙由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盛少林律师担任主讲。盛律师办理过不少温州地区刑事大案、要案,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理论与刑辩经验。
盛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刑辩经验从刑诉法的历史沿革和2012年新修正的刑诉法对律师实务工作的影响两部分进行讲授。在对刑诉法的历史沿革问题进行讲授时,盛律师提出:“1996年刑诉法解决了收容审查问题,完善了强制措施;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变为控辩式,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庭审作用;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其中,96年刑诉法最大的贡献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然而,部分问题仍遗留于现实。如从温州当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仅为1/3可以看出,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远没有达到立法本意;又如多数律师普遍被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类“老三难”问题困扰着;再如公检法三大机关执法理念,经办人员办案水平等影响案件的客观因素,等等”。对盛律师提出的观点,在场的律师同仁们频频点头,深表赞同。
在讲授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时,盛律师认为:“相对于以往,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最大的贡献是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刑诉法作为‘执行的宪法’的体现。值得称道的是,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将以辩护人的角色出现,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就事实、证据、侦查程序提出法律意见,一改往日较为边缘的身份,给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对于一般案件,律师只要三证齐全,看守所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见难问题。当解读第35条时,盛律师特别强调“程序辩护将是未来辩护的方向。每个刑辨人应忠诚于委托人,维护程序正义”。在讲授新刑诉法对律师实务工作的挑战时,盛律师针对46条、52条,同时结合“李庄案”,与在场律师同仁们共同探讨“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要的控方证据的处理问题”。
本次沙龙,探讨的虽是严谨的法律及律师实务问题,然而整体节奏轻快、气氛特别热烈。最后的提问、讨论环节更是把越人沙龙的活动气氛推向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