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7 星期六
平宇所程鹏律师对“行政允诺”事件评析发表在人民日报上
发布时间:2012-05-23

    2012年5月2日应人民日报约稿,我所程鹏律师就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李某要求广安市交警支队兑现有奖举报之行政允诺一案发表评析,程鹏律师就行政允诺的法律含义、案中媒体关于奖励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报道是否构成行政允诺、如何看待职业举报人及如何将行政允诺纳入到法制轨道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在《人民日报》2012年5月2日第18版刊出。

    全文如下:
    人民日报法治事件评析:将行政允诺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四川广安:举报5819张违法照片索要58万奖励被拒
    李某从媒体上看到一则新闻:四川省广安市公安交警将推行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可得100至500元不等奖励。一段时间之后,李某一次性向当地交警支队提供了由他拍摄、涉嫌交通安全违法的照片共5819张,涉及车辆875辆。经核实,查证属实的有539件次。市交警大队据此向李某出具了告知书,并支付其奖励现金900元。但李某认为,交警大队未全部支付举报奖金,遂以广安市交警支队未履行行政允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支队兑现奖
    广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媒体关于“有奖举报”的报道,并不是广安交警支队对外正式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也不产生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不属于公开发布有奖举报“悬赏广告”。因此,交警支队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行政允诺的法律关系,判决驳回李某的诉求

评析:将行政允诺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四川省广安市审结的这起行政允诺案,带给我们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行政允诺”。什么是“行政允诺”,迄今为止并没有法律上的解释。在本案中,广安中院对“行政允诺”做出了自己的解释: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单方承诺,是对不特定的人在特定期限内完成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关义务后,依法给予奖励的行政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行政属性,行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的单方性,以及行为相对人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那么在本案中,媒体关于奖励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报道,是否构成行政允诺呢?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行政允诺。首先,行政主体才是政府公信力的源头,“行政允诺必须由行政主体做出”,这点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允诺才应当是李某要求行政主体兑现允诺的基础。其次,媒体在报道中称:“据了解,今年春运期间,广安市公安交警系统将推行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一个“将”字,说明了该有奖举报制度还未确定推行,因此该有奖举报制度本身也不构成允诺。
    李某一次性提交的违章照片近6000张,要求兑现奖金高达58万元,颇有点“捞一笔”的味道,很多人据此认为李某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这种行为不应当鼓励。但笔者认为,交通违章关乎生命安全,举报违章不仅需要付出劳动,而且也是以实际行动为生命安全护航,理应给予适当奖励。如果有人以举报交通违章为业,更应反思的是当地政府,如果政府部门管理得当、有所作为,以举报得奖为业如何可行?
    行政允诺作为民众参与行政权运作的新方式,是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的开端。但行政允诺如果始终游离在法律体系的边缘,很容易发生一些诸如政府部门乱允诺、允诺拒不兑现等动摇政府公信力的事件。在现有的法律层面上,关于行政允诺的规范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两份司法解释,且其中都仅仅是赋予了行政允诺的可诉性。

    要将行政允诺纳入到法制轨道中来,笔者认为:其一,应当解决行政允诺创设的法律依据问题。行政行为的规则是“法无许可即不可为”,不解决行政允诺创设的法律依据问题就无法保障行政允诺本身的合法性。其二,应当解决行政允诺创设的法律程序问题。比如,需要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来选择必要的行政允诺,避免行政允诺变成资源浪费;需要规范发布行政允诺的程序,包括发布的主体,发布的形式等,以免引起公众的误解;还需要有公开的行政允诺审查程序,包括如何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允诺意思表示积极实施一定行为,是否需要提交要求政府履诺的申请等。其三,进一步规范解决行政允诺的法律救济,虽然现有法律已经允许行政允诺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是对于职业举报者的定位、诉讼请求的范围、起诉期限的起算、举证责任的分配、司法审查的限度等均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