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7 星期六
关于成立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3

市律协各县(市、区)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创新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温中法﹝2018﹞9号)的要求,现决定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公地点:律师调解中心设在温州市律师协会内(温州市车站大道财富中心2001室)。
    二、 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从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机构律师调解员名册的通知》中的调解员名册内选取。
    三、 律师调解中心受案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 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五)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六)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七)  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四、 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流程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统一安排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
    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或者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统一编立“温X律调”案号。律师调解中心接受调解申请后,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委派的案件,作为引调案件统一使用人民法院“引调”案号。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案件的受理、登记,律师调解员的指派,调解时间、地点安排及人员通知,案卷的归档,台账建立等相关工作由温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
    五、 工作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本所律师积极参与律师调解工作,彰显律师专业素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