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会费的预决算及使用,保证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会费,指由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协会缴纳的会员费(含孳息)。
第三条 会费使用原则: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第四条 会费主要用途: 1.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会议的费用; 2.开展国际国内、区域交流活动的费用;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进行会员奖惩工作的费用; 4.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进行活动的费用; 5.协会必要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维修费用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费用; 6.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7、会员培训补贴费用; 8.会员福利费用; 9.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及向下级律师协会划拨费用; 10.其他支出费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会费使用管理机构,负责有关会费开支的预算编制、使用项目审核、决议计划的执行及决算。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协会秘书处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等。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可用会费情况,制订协会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制订该专门委员会年度会费使用项目预算,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预算批准后,协会秘书处及各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预算使用会费,原则上不得超支使用会费。
第十条 每年第三季度,协会秘书处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审核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协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按调整后的预算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的审批权限:会费支出,1000元以下(含本数)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批准;10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但协会聘用工作人员正常工资福利发放由秘书长按常务理事会决定直接审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协会获得的行政拨款和捐款参照本使用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