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合同格式,更加全面、具体地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防止和减少律师不诚实守信、不勤勉尽责等行为,省厅印发了《法律服务委托书》等委托合同范本(浙司〔2003〕88号,详见省厅编印的《律师管理工作汇编》第709页),要求律师事务所自2003年6月1日起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均应采用此范本格式。市局、市律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厅委托合同范本格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与修改,共同制定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现予印发。
自2009年1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均应采用省厅或者市局、市律协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市律协于2006年7月印发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予以废止。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市律协。律师事务所如采用自行拟订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请及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委托合同范本格式如未经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