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其实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龙湾区司法局和教育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要求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龙司发〔2015〕12号),共同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是明确法律顾问聘用条件。为选拔德才能等各方面兼备的律师来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文件对法律顾问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律顾问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在所从事的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且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与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律师执业诚信记录,3年内未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分或处罚记录;工作认真细致、严谨,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
二是灵活法律顾问聘用模式。各个学校可以结合实际,选择采用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等形式的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体如,高中阶段学校及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采取“一校一聘、校聘校用”的形式。规模较小或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小的学校可采用“多校共聘、区聘校用”的形式,由区教育局和区司法局组建教育系统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团”,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要求。学校要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并根据法律顾问性质及提供法律服务情况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法律顾问制度要与学校依法治校和法治宣传教育整体工作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法律顾问要在法律咨询、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方面发挥作用,努力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减少校园意外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