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州欧洲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温州丹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是: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现平宇所作为管理人已依法开始工作。
平宇所 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