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7 星期六
一华所周湘妤律师在区人大会议上提“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权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1-27
 
      温州市鹿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22日胜利闭幕。我所律师鹿城区人大代表周湘妤在会议期间,针对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提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权利的建议”。周湘妤律师呼吁律师队伍中的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将上述建议加以修改、完善后,在省、市“两会”召开期间作为建议和提案,向省、市人大和政协会议提出,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权利的建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
权利的建议
      根据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浙 江省公安厅制定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第八十条:“因办案需要要求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司法机关可以凭本人工作证、介绍信(调查函)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第八十一条:“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第八十二条:“因履行职责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经被申请机关核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询人的工作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查询。”的规定,律师向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依法是享有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同等的权利的。
      而公安部门在具体的执法中却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最普遍是只提供查询而不予以取证,而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是可以调查并取证;有的连司法机关也不予以取证;有的甚至只能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中的两项内容。此种执法偏差,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造成很大的阻碍,特别是律师承办的民事诉讼代理中,如果被告是公民的话,在法院立案时必须要提供准确无误的被告的身份情况,以确定法院的地域管辖,否则,有可能出现告错了或者受诉法院无权管辖的情况。而法院在判决时,特别是在缺席判决时,被告的身份情况也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否则,法院的判决有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建议区公安分局应切实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权利,依法行政纠正上述执法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