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6 星期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陈兴良、邹永迪、胡荣党)
发布时间:2021-07-15

据民盟中央委员、民盟温州市委主委胡荣党,民盟盟员、温州市征信特邀信息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兴良,民盟盟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邹永迪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特别是对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疫情报告、通报、公告,疫情控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中,仍然出现全国性的口罩等医疗器械储备不足、双黄连口服液等药品被哄抢至断货、有关防治疫情的谣言屡见不鲜、伪劣口罩制品不断流入市场等情况,严重影响疫情的防治工作。分析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不到位。《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经费、储备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从2003年的非典(SARS冠状病毒)到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时隔十七年之久,国民经济、生活和医疗水平可以说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仍旧出现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严重短缺的情况,导致民众买不到口罩,一线医护人员缺乏医疗防护用品。可见,前述条款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在各个环节中都存在对疫情防治工作的松懈。

二、医疗防护用品储备不足。虽然,此次疫情爆发临近春节假期,大部分企业放假停工,但产能不足并不是造成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储备、供应不足的主要原因。根据目前各省经信部门公布的数据看,口罩全国日产量也近1800万个,应当能满足市场所需。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行业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民营企业日常生产销售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习惯性从商业角度看待突发事件。虽然,口罩生产企业自非典期间及之后出现一轮井喷,但是医疗防护用品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很受轻视,口罩等产品销售低迷,这使得生产企业不会大量囤积库存,基本无应急储备。

三、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不足。2003年非典期间,板蓝根被哄抢至断货;而现今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仅一篇研究报道,就导致双黄连口服液及具备类似成份和功效的药品被“一抢而空”,殊不知报道中仅表示初步研究发现,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并非具备预防病毒的作用。另外,此次疫情爆发前,极少有人关注和知晓口罩的分类。此次疫情公布后,口罩也迅速成为稀缺品,特别是一线医护人员需要的医用防护级别的口罩(如N95口罩)。一方面,公众缺乏对口罩分类的认识,不了解口罩的分类、使用环境甚至佩戴方法,盲目跟风抢购防护级别最高的口罩;另一方面,公众缺乏对传染病防治的正确认识。

四、疫情信息授权发布延误时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疫情时,地级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层层上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虽然,200633日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布权,“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但是地级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得到授权,这使得疫情公布存在滞后。如果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所有信息都要先上报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然后再由其来决定是否发布或者授权,有可能会延误时机,降低了政府发布信息的公信力。

为此,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监督管理章节,增加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制度条款。如增加条款,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制度,公布全国统一报告、举报各类渠道。报告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处理,举报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

二、在保障措施章节,限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的传染病防护物资的生产企业,以保障医疗防护用品的储备时刻充足;同时,明确在传染病爆发、流行的时期,对购买传染病医疗防护用品采取相关限制措施,以防止发生恶意囤货等非理性购买情况的发生,造成物资短缺,社会公众恐慌。比如,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由国有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给予的指标负责生产,并定期供应。发生疫情时,非客观原因导致储备不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类似规定作为第二款。新增独立条款,规定在传染病爆发、流行的时期,药店出售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时应采取实名登记和限购措施,具体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予以公布。

三、在传染病预防章节,增加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条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认知。比如,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制定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计划,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在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章节,下放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权,明确信息发布方案。简化现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同时,明确疫情信息发布方案,如信息发布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发布间隔时间等。疫情信息发布方案可在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基础上加以修改,并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予以明确。

(该信息被民盟中央采用)

陈兴良,温州市第十一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鹿城区政协常委、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盟盟员;

邹永迪,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民盟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