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2011年度团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5
各县、市、区联合支部、各律师事务所团支部: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经温州市司法局团委的同意,就温州市律师协会团费的缴纳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团费的缴纳。
1、律师行业的团费缴纳,以支部为单位。
2、各律师事务所团支部,按照每年度人民币600元的标准,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取团费。
3、各县、市、区联合支部,按照每年度人民币600元的标准,向组成联合支部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团费。
4、各团支部、联合支部,在收取团费后,向温州市律师协会团费上缴50%。
5、2011年度上缴部分的团费于2012年4月30日前上缴至温州市律协团委张奕委员,团费开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马鞍池东路支行,账号:6228270330966025020,户名:张奕。
缴费回单传真至:0577-55886333
传真时请一并写明缴费律所名称和通讯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回邮团费收据。
二、团费的使用。
1、团费应由各级团组织专人统一管理,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同。
2、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不得将团费挪作他用。
3、团费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要对团费的收支情况予以结算,并及时通报。
5、上级团委有权对下级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及管理使用情况予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