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2 星期一
关于对《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解释(决议)
发布时间:2011-07-07
(2011年7月2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六十条规定,本会常务理事会对《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会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指的“定额”方式解释如下:
    “定额”可以是确定数额,也可以是确定比例,以及两种方式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