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障和提高农村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评价体系,推动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
(一)市司法局成立温州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领导和市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等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负责确定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确定具体的职能科室承担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当年度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年度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
全市所有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当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但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考核年度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五)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履行职责的情况;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根据需要要求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六)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合计10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逐项进行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
(七)市司法局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确定、公布考核内容(见附件),供县(市、区)司法局参照。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本行政区域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参照市局印发的考核内容,确定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并予以公布实施。
三、考核结果和评定标准
(八)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九)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农村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量化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十)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2、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瑕疵,或者存在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拒不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
4、在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量化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
四、考核程序
(十一)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于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集中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由县(市、区)司法局另行规定。
(十二)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于每年11月份向所在的执业机构提交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见附件)、农村法律顾问卷宗。
农村法律顾问卷宗按年度和一单位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具体顺序为:
1、执业机构批办单(执业机构收结案审批表);
2、聘请常年农村法律顾问合同(见附件);
3、温州市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4、收费凭证(税务发票、统一收款收据和办案费用结算清单及有效凭证等);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村规民约、审查合同、开设法制讲座、参与谈判、定期走访、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村一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和有关材料;
6、工作小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敏感事件报告);
7、办案监督卡。
(十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评议考核,对其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其提交的农村法律顾问卷宗进行评查,并依据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出具考核意见。
(十四)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农村法律顾问卷宗,并按照规定将考核意见及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十五)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及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确定考核等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评查农村法律顾问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和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县(市、区)司法局采取评查农村法律顾问卷宗等调查核实的方式确定考核等次的人数,应达到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考核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人数的20%以上,最少得超过10%。
(十六)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暂缓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
(十七)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如实报告,由县(市、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县(市、区)司法局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由市司法局或县(市、区)司法局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履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和报送相关材料等农村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工作职责的,由县(市、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司法局或者县(市、区)司法局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八)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中,县(市、区)司法局发现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九)县(市、区)司法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全市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后,由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十一)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做出显著业绩的,由市司法局或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二)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由县(市、区)司法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全额发放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
(二十三)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减半发放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并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书面抄告其所在的行业协会、所在的执业机构和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担任农村法律顾问。
六、其他事项
(二十四)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业绩考核办法,按照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司发〔2009〕86号)文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温州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2011年度)
一、严格执行科学规范的委托聘请制度。(1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由所在的执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和聘请,与农村法律顾问单位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采用市司法局推荐的范本格式,或者省司法厅推荐的范本格式。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未由所在的执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和聘请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未采用上述范本格式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二、认真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制定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1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对农村法律顾问单位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村(居)800彩票概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存档备查。
未填写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存档备查的,每查一起扣5分;未制定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并存档备查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三、认真执行定期联系制度。(1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定期联系、服务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向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及其村(居)民发放包括其姓名、所在的执业机构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服务联系卡或者名片,每季度至少与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工作联系一次(含电话联系、走访等)。
未向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及其村(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或者名片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与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工作联系,每缺少一次扣5分。
四、认真执行定期走访服务制度。(2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定期走访、服务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每半年至少走访农村法律顾问单位一次,为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及其村(居)民提供解答法律咨询、开设法制讲座和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走访服务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每缺少一次扣10分。
五、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1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于当年度11月底前,向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经农村法律顾问单位书面确认后存档备查。
未提交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工作报告未经农村法律顾问单位书面确认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六、农村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1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扣10分;被查实存在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或执业瑕疵,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书面整改通知的,每起扣5分。
七、认真执行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制度。(1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期间,发现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及其村(居)民有集体诉讼、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敏感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的执业机构书面报告法律顾问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依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八、严格执行农村法律顾问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20分)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妥善保管与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等文件材料。在每年11月(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所在的执业机构保管。
农村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不按时归档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装订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卷扣5分;要素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卷扣5分。(因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未存档备查而造成要素不齐全的,在其他项中予以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