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浙律协(2011)14号文件等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主体
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年度考核对象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公职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三、年度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结束。
四、年度考核内容
本次年度考核工作主要是对2010年度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具体包括: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会费缴纳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称职”等次: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完成规定的培训;
6.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二)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基本称职”等次:
1.一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 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训诫、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
(三)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 两次以上(含两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
4.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标注“不称职”,并根据其存在的问题,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书面责令其改正;在整改期内暂保管其律师执业证。在全省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
律师在去年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今年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除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外,由市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律师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律师在考核期间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当暂缓对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市律师协会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待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七、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二)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不少于800字);
(三)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五)各律师事务所、律师网上诚信档案信息书面、电子版(具体格式可从800彩票表格下载栏或温州律师行业qq群共享内下载);
(六)各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所、律师的信息与省厅律师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如有不符,提交更新信息书面、电子版;
(七)本所所有律师正面免冠蓝底二寸照片(500万像素以上,须jpg格式)传至市律协邮箱;
(八)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应提交《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律师工作证、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考核年度内因变更执业机构转入现单位不足六个月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八、年度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考核材料。
(二)市直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出具考核意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
(三)县域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出具考核意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后,报县(市、区)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处(组)。
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主管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律师协会。
(四)县(市、区)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处(组)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确定考核初评意见,报市律师协会。
(五)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及初评意见后,应当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六)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内部)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分批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被考核的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七)市司法局经过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对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市司法局应当在其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上标注“因脱产学习、培训不评定考核等次”字样;对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在其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上标注“因病暂停执业不评定考核等次”字样。
如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市律师协会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将其律师执业证、考核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整改期内参加完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再次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通过考核的,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基本称职”字样。
(四)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事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五)会费收缴
各律师事务所应于3月31日前按《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团体和个人会费,凭汇款凭证原件到市律协开具发票。法律援助律师暂不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户 名:温州市律师协会
账 号:333571210018010021960
开户行:交行学院路支行
(六)对于逾期不申报考核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将其《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收回上交市司法局,符合《行政许可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注销情形的,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七)律师管理平台的操作,按照省司法厅部署的要求办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