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四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律师协会县(市、区)分支机构(以下称协会分支机构)经费使用,保证协会分支机构正常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经费使用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指由温州市律师协会下拨给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召开律师工作会议、联络组(党建工作联络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各类律师会议的费用; 2.组织律师旅游体检的费用; 3.律师奖励费用; 4.协会分支机构必要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维修费用; 5.会员培训费用; 6.文体活动费用;7、其他支出费用。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经费使用机构,负责有关经费的开支、报销和公布。
第六条 温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是经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经费预算编制、下拨、审批或者提交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当年度协会可用经费5-8%的比例将协会分支机构经费列入协会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据此确定各县(市、区)分配比例。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范围使用经费,对于超范围使用的经费,秘书处不予核销。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使用经费,3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由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决定,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需召开联络组会议决定开支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按照财务规则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刷卡,须提前报告秘书处,核准后转账。
第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于当年度11月底前报销完毕,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其当年度经费不再下拨。
第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报销经费须凭法定正式发票,发票抬头开据“温州市律师协会”或者协会分支机构名称,背书须详细注明用途,经手人签名,并加盖协会分支机构公章。会议费报销须另附会议通知(正式文件)、会议签到单原件,发票内容须开“会务费”。
第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报销经费,接待费等餐饮费发票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当年度经费的40%。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每年度应将经费收支情况向联络组会议或者律师所主任会议、全体律师大会公布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温州市律师协会经费使用规则)》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