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5 星期四
关于变更律师类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3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6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有关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等行政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和初审。据此,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温州市区域范围,凡有关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均直接向温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含网上申报),由温州市司法局负责受理和初审。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根据省厅抄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县域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诚信档案并对诚信档案及时更新。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