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温州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04-04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提出的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成果,规范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司法部决定于2 0 05年在全国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现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市律师队伍迅速发展,目前已有律师事务所45家,律师524人,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43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5.56%。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服务领域覆盖到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他们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有的合伙所名为合伙,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合伙人和律师基本上采取个人承接的案件自己办理,分配采取提成的方式,各自为战;有的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虽有一些制度但实际上没有执行,从而造成了事务所无章可循;有的合伙所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不管所务,放任自流;有的合伙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既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才能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在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平安温州”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目标是:

  (一)增强管理意识。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明显提高。

  (二)明确管理责任。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有效落实,合伙人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合伙人的主要管理责任人作用充分发挥。

  (三)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全面落实,运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提高服务质量。律师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明显提高。

  三、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主体进行规范。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监督力度,按照法定条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当前合伙所中存在的假合伙和隐名合伙等问题。

  (二)依据《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四统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案审批,统一指派律师办理,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逐步解决谁揽的案源谁办理的问题,切实改变合伙律师事务所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的现象。

  (三)依据《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两级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因收费问题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全面落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培训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积累等现象。

  (四)依据《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及行业规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认真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各项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和新执业律师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人员解聘或开除制度。加强业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对律师办案实施及时监控。进一步完善办案监督卡、诚信档案等制度,加快建立有关行业规章,规范人员合理流动,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团队化管理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团队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水平。

  (五)依据《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进行规范。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要求,完善合伙机制。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合伙人分工制度,明确主任的日常管理职责和其他合伙人的监督职责,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六)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管理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本所律师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和克服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要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对发展合伙人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行修养等等,都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七)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进行规范。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正确处理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探索适合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两张皮”现象,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步骤 这次规范建设年活动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3月底至4月上旬。市司法局、市律协印发《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召开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根据《实施意见》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本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制定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

  (二)学习交流阶段,时间为4月中旬至6月份。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编印的《温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手册》为主要教材,采用集中培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各种方式,组织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学习以《律师法》为核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文件及司法部关于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文件。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增加教育内容。市律协也将对部分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培训,组织召开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学习外省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先进经验。在学习中提高合伙人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水平,在交流中找出差距。

  (三)查找整改,时间为7月份。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自查,找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搞清原因,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和《实施意见》,认真进行自查,针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整改的关键在于抓落实、求实效,要把抓落实、求实效作为搞好整改的基本要求,务必做到整改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是要逐项明确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限;二是边查找边整改,加快内部建章立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自律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三是整改措施要见实效。通过该阶段的工作,保证规范没有死角,管理没有漏洞。

  (四)检查督促阶段,时间为8月至9月份。检查督促阶段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组织下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组成检查组实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即“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凡检查未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派人进驻律师事务所,以法以纪予以整顿,逐个给予规范。市司法局和市律协也将组织若干个检查组,对重点县(市、区)、重点所进行抽查。检查工作要以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主,也可聘请行风监督员或社会相关人员参加。

  (五)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0月至11月份。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总结验收工作由市局和市律协牵头,各地相互交叉验收。验收工作要认真对照“七个规范”,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作出验收鉴定并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优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市局和市律协将予以表彰。

  五、对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在市局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市律协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意义。要从政治的高度、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防止和克服厌倦、松劲现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把这次活动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建立专门班子,配强工作力量。要认真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确保“七项规范”落到实处。为顺利开展本次活动,市局、市律协成立了温州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市律协党工委书记林锡春担任,副组长由甘细平、童平宇、金疆担任,成员为周光、何延法、黄跃君、许乙川、叶连友、周庆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甘细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薇薇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地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要明确第一责任人,落实好市局和市律协的统一部署,防止走过场。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领导要深入实际,增强面对面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着力解决好主要问题。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突出重点,整体提高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要牢牢抓住“七项规范”这一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和具体指导。对基础好、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主要以学习教育为主,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对基础一般,规范化程度一般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学习、教育和检查,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律的能力与水平,实现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要确定足够数量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逐个进行规范,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要建立联系点制度、督查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合伙律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确定需逐个进行规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三分之一。

  (四)坚持创新,总结提高。要抓住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这一有利契机,坚持制度创新,对原有的规范进行一次整理与修订。在制度设计方面,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多个基础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行业监督惩戒机制、行业保障机制、行业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律师队伍建设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和评价机制。

  (五)加强协调与沟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分会(联络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合伙律师事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减轻律师事务所的税负,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处理好日常工作与开展活动的关系,克服业务繁忙、工作任务繁重等困难,保证规范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 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