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0年度全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问题,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于2009年12月23日印发的《关于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09年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律师业务档案的装订问题,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于2009年12月23日印发的《关于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09年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刑事案件卷宗中“阅卷笔录”、“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和“集体讨论意见”的问题。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有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卷宗中应有“阅卷笔录”;如未经集体讨论的,卷宗中可以省略“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和“集体讨论意见”。
四、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卷宗中“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和“集体讨论意见”的问题。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如未制作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的,卷宗中可以省略“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如未经集体讨论的,卷宗中可以省略“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和“集体讨论意见”。
五、关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案卷中“与委托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材料”的问题。
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未制作与委托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的,卷宗中可以省略“与委托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委托人如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卷宗中可以省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未进行相关调查的,卷宗中可以省略“调查材料”。
温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