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7 星期五
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2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活动的科学评价体系,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
    (一)市局、市律师协会成立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市律协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工作的需要,市局、市律协设立若干个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各考核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2人,由市局人员、各县(市、区)局人员和市律协人员组成。
    二、考核内容
    (三)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内部管理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上一年度规范化建设状况作出量化评价。考核内容具体包括: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活动情况和市局、市律协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合计10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由考核组对各项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含10分),仅作为领导小组确定“优秀”等次的参考依据。
    (五)市局、市律协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确定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和加分项目,并另行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和评定标准
    (六)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得分、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者建议,以及据此确定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和“优秀”、等三个等次。
    (七)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可以被确定为“优秀”。考核等次“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数量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数量的20%。
    (八)律师事务所和其所属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或者律师事务所和其所属律师在参加百分制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律师事务所和其所属律师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该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等次不得被确定为“优秀”。
    四、考核程序
    (九)律师事务所参加百分制考核,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局律师管理处提交本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查报告(含自评得分)等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材料。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
    (十)市局律师管理处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年度内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对若干项考核内容予以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查。
    (十一)市局律师管理处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材料后,组织考核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终检查、考核。考核组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并提出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的初审意见,经市局律师管理处报领导小组审查。
    (十二)领导小组依照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对市局律师管理处、考核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确定考核结果。市局、市律协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由其主管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业处分的,依照行业规范给予其行业处分。
    (十四)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的,由市局律师管理处责令其限期参加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的,市律协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十五)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是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评选律师行业各类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存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
    (十六)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该律师事务所在三年内有资格参加全国、省级和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
    (十七)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该律师事务所在当年度参加评选律师行业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主管司法局根据存在问题的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或者组织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进行培训。
    六、其他事项
    (十八)市局、市律协于2009年9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的通知》(温司发〔2009〕84号文件)不再执行。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