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0 星期五
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4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省律协《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温州市律师协会制订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温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温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温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省律协(2008)第18号《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结合温州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面试考核人员

  面试考核人员每次由五人组成,人员从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产生,每次考核前由市律协秘书处通知。

  第二条 面试时间

  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按季度进行,具体时间由市律协秘书处安排,但最迟应于面试三日前将面试的时间通知实习人员。

  第三条 面试地点

  面试具体地点由市律协秘书处安排,但最迟应于面试三日前将面试地点通知实习人员。

  第四条 面试顺序

  参加面试实习人员面试顺序按姓氏笔画顺序确定,实习人员在签到时领取顺序单,上一位实习人员面试时,下一位实习人员应当在等候室等候。

  第五条 面试程序

  面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人员传阅实习人员申报材料;

  (二)为每一名实习人员确定一名主考人;

  (三)主考人提问;

  (四)其他考核人员提问;

  (五)考核人员打分,打分采用十分制。

  考核人员与实习人员属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该实习人员的主考人。

  第六条 面试内容

  主考人及其他考核人员的提问应当在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的相关知识和申报材料的范围内,不得提出与实习考核无关的问题。

  第七条 面试结果

  凡面试结果不满六分的实习人员,应当作为判定实习考核不合格的重要依据。如实习考核成绩最终判定为不合格,需要重新面试,应另行组成考核人员面试。

  第八条 本规则由温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