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7 星期三
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6-03-08

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6225温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规范温州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市律师协会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的,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和市律协党工委成员列席会议。市律协副秘书长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得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案。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安排;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四)制定本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

  (六)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提出律师代表大会讨论的议案;

  (七)召集、召开本会理事会;

  (八)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召开常务理事会,市律协秘书处应提前一周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提请审议的有关文件发给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通过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应按时出席会议,以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常务理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理事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必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有权决定采用常务理事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市律协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常务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安排专人就常务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表决以参与表决的常务理事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参与表决的常务理事应达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通讯表决通过的决议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则应当向理事会建议免去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由市律协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各位理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在会后由市律协秘书处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与会人员情况和表决决议情况,印发全体理事,并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漏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