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执业律师网上诚信档案信息发布规则
(2008年12月5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统一规范和及时更新《800彩票》温州市执业律师诚信档案记录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对全市执业律师诚信记录的实时准确了解与客观评价,维护和提升律师及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则。
一、 网上诚信档案信息发布
(一)执业机构诚信记录
1、 基本情况披露
执业机构名称、成立时间、住所地、组织形式、执业许可证号、负责人、通讯信息情况等,根据执业许可证副本记载等如实披露。
执业机构经历、规模、分支机构、组织结构等为选择发布项。发布此类信息,内容应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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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情况披露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民主党派,以及群众团体等机构给予的奖励、评先、荣誉称号等;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给予的奖励、评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披露应注明时间。
3、行政处罚情况披露
执业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局律师管理处予以披露。
4、行业处分情况披露
执业机构受到公开谴责以上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协予以披露。
(二)执业律师诚信记录
1、律师基本情况披露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自然情况根据居民身份证如实披露。办公电话应如实披露。其他通讯信息(含个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QQ号码等)为选择发布项,律师可自行决定是否披露。
2、律师执业信息披露
律师执业证号、执业起始年月、执业类别、所在执业机构等,根据执业证书记录如实披露。
专业职称,是否合伙人、执业机构担任的职务、个人工作经历情况(与律师执业有一定关联且比较重要的工作经历)等为选择发布项。发布此类信息,内容应客观真实,提倡注明年月。个人工作经历信息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3、政治面貌信息披露
党派,团体等政治面貌信息应当如实披露;职务(各执业机构党支部职务、律协党委职务、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职务等)为选择发布项。
4、学业信息披露
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如实披露。进修与培训经历、外语及熟练程度、非律师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等为选择发布项。披露本项信息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5、社会职务信息披露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或政协机构人员,各党派、群众团体、律师协会、县级以上法学会、政府或部门行风监督员、监察员、检查员,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为选择发布项。律师发布此类信息的,内容应客观真实,注明年月。
6、学术成果信息披露
本项为选择发布项。律师发布个人学术专著,为省、市级(包括省、市律协、法学会、省、市其他学术团体)以上获奖、报纸、期刊发表论文。
7、奖励情况信息披露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民主党派,以及群众团体等机构给予的奖励、评先、荣誉称号等;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给予的奖励、评先、荣誉称号等,为选择发布项。奖励情况披露应注明时间。
8、行政处罚情况披露
执业律师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市局律师管理处予以披露。
9、行业处分情况披露
执业律师受到公开谴责以上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协予以披露。以上选择发布项,根据律师个人要求选择发布,未说明属选择发布项的为必须发布项,执业机构或律师应当如实发布。
二、 网上诚信档案信息更新
1、定期更新
每年一次,在每年年度考核完毕后15日内,由各执业机构完成上网信息集中统一收集上报市律协,30日内由市局律管处和市律协共同完成网上信息更新。
2、临时更新
出现本规范第一条第(一)项第3、4点,第一条第(二)项第8、9点情形,应当予以临时更新。律师本人认为有必要进行信息更正时,经本人申请执业机构同意,上报市局律管处和市律协审查决定,予以临时更新。
三、本规则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