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律协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林锡春、童平宇、金疆三同志在全市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协下发的《实施意见》,狠抓落实,将“规范建设年”活动扎扎实实开展起来,抓出成效。
抓住机遇 强化自律 实现行业跨跃发展
——林锡春同志在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此次会议是我市律协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又是一次落实司法部组织开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动员大会。可以说,此次会议将翻开由执业律师任会长又由执业律师组织行业教育的新一页。 刚才,童平宇会长、周光副会长、金疆副书记对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和律协党建工作已进行部署。他们的发言代表市律协、市律协党工委的意见。请各位理事、主任、司法局领导互相配合,认真抓好各地、各所的落实工作。现就此次会议谈四点认识,主要谈谈律师界参与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温州”建设,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以及律协换界后必须抓好的重点工作。
第一,关于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参与和谐社会构建是广大律师的一次机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时代发展命题。从理论上讲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适应了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共产党执政顺应当代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新贡献,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说到底,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大背景下也是受益者,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责任,并明确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理念与价值取向。 首先,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加深认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高屋建瓴地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更广泛。但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个大空间,因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构建的空间已给广大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创造了拓展业务的空间,律师在这大背景下的作用更能发挥。
其次,从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理念思考分析。律师都知道,由于中国人深受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影响,突出表现在权力本位意识和观念,往往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忽视了人民这一国家权力本源,对公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的淡化,甚至有的时候为公权力的实现不惜侵入公民权领域。因此,律师必须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责任。广大律师应树立三种理念:树立人性尊严的理念、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树立重视公民利益的理念。在律师工作实践中,要以法律人的理念为视角,以律师职业道德为准则办案、办好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任,不能为谋取高收费,而忽视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当然,这些只是表层面的,而更深层的是要求广大律师从法律理念的树立上认识律师的职责,坚定正确的价值观,确定价值取向。
其三,从为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环境尽职尽责。和谐社会法制环境的建立无疑离不开打击犯罪,实现公平司法,严格执法力度。同样,良好法制环境也离不开律师在推进民主政治、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律师履行职责,如律师出庭维护正义,开展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律师良好执业道德,优质服务,一流的品牌形象,也是一种律师参与共同构建法制环境的实际行动。 第二,关于参与“平安温州”建设。 ——投身“平安温州”对广大律师是一次考验 和谐社会构建,需要“平安温州”为基础。而律师的本质属性,就已揭示了律师维护公平、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广大律师是“平安温州”建设的直接参与者、维护者,律师必须在执业中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改革发展的深入,历史遗留的观念,特别是原有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的调整和再分配,必定触及一些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必然要引发一些冲突,这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素。因此,要求广大律师一方面要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与大局意识,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状况相关的因素。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决不能默认甚至鼓励当事人去上访或采取其他不利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是处理好维权与维稳关系。从表面上看,维权和维稳似乎是一对矛盾关系,我们往往只是在律师作为“私权力”代言人上思考,而忽视了律师职业的两重性。律师在为私人利益服务同时,也担当了公共利益的维系者。律师不仅对委托人负责,而且同时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实质上就是维稳,就是维权。维权与维稳是律师的职业追求。应该承认,社会发展不但冲击旧的、传统的、腐蚀的东西,同时也将经受利益多元的冲突。这种冲突必须以法律来规范,并使之纳入法治轨道。广大律师的职责正是在冲突发生后,积极依法引导到法律层面加以解决。如我们担任各种形式或实体的法律顾问,又如处理纠纷、办理案件、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等等,律师的价值取向就是依法规范、引导、解决,求得统一,从而实现稳定。 在维稳、维权上,要注意解决四种现象:一是个别律师所对重大案件、涉稳的案件不重视,有的不及时上报,没有把好关;二是有些律师在法庭上把辩护当成演讲,对当事人作秀,以赢得当事人和旁听观众“满意”;三是把败诉的责任推给法院,误导当事人,使其认为司法不公,对判决不满或引发上访;四是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取向,忽视律师执业道德。 三是恪守职业道德和严格依法问题。律师职业决定了对律师道德品格与执业能力的高要求。律师执业不仅要求在道德方面应是典范,更要求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水平。虽然我市多次组织教育,律师的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法律水平有了较大进步,但我们应承认在我市律师队伍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有待提高。往往以自己是律师,是办案件的,而未能将律师责任与社会政治责任连在一起。二是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方面,未能以高尚、良好为标准。办理案件的质量、水平、收费等方面上出现的问题也反映了律师的素质。三是未能体现严格依法与依法解决案件的法律人的人格魅力。有些案件办完后,当事人满意度不够,这直接影响了律师群体的形象。我们要求全市广大律师应讲政治,律师讲政治就要坚持正确的理念和观念;善于在政治上认识与判断形势;始终保持政治上清醒,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工作。 ——落实“七项规范”是对每个律师所的一次提升 “合伙所规范年”活动律协已作了全面部署。此次活动,是我市律协换届后第一次由律协组织行业教育,所以各地、各家律师所要配合,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并积极探索“两结合”管理路子。从司法行政来讲,由主抓教育变为行业抓,行政配合。如何增加教育力度,需律协班子从加大行业管理力度,狠抓落实上,从建立长效机制上,从监督力度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司法行政要注意引导,激发活力。从行业自律讲,新一届由执业律师当会长的执业律师班子已产生,温州律师的家是协会,协会的家要全体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共同当。家规要立,家丑要治,家业要兴。立家规、治家丑、兴家业,首先要求各位所主任,特别是当主任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带头作表率。教育中,希望律协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解决并查摆温州律师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督查重点所、重点律师存在的问题。从温州律师业发展讲,温州律师业发展要思考几个问题。一是正视我市律师队伍建设与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县域律师业发展不景气,律师所竞争局面拉开,队伍中出现的贫富、老与新、诉与非诉等问题已成为行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县域所要有紧迫感,提升理念,参与竞争。二是律师所文化建设已摆上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并以此为引导,形成长效机制。温州律师业要形成以树立正确的执业观为引导,以合伙所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律师所文化建设为载体,以诚信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行业发展思路。各地各所要将文化建设作为律师所自律性管理的理念引入行业,积极倡导所文化建设。同时需要每位理事从自身做起,从本所抓起。三是全市律师业要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要改变四种现象:想非诉又不敢迈步,缺乏大度风范,不去找米下锅,只重眼前业务;打造品牌的理念未形成,还是为搞大所走在一起,未能真正展现大所团队精神;律师业内部团结、团结协助精神不够,一些人与所还存在小团体利益;求强上进、强学习、强自律不够。 第四,关于新一届律协工作。 ——律协换届应是温州律师业发展的一次跨跃 律协换届是温州律师业发展的新起点,有新起点就要实 现新的一次跨跃式发展。如何实现温州律师业的发展,行业应有紧迫感、责任感,这是对每一位行业领导者的工作要求。 为实现温州律师业跨跃式发展,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律师行业领导与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过去行政主抓,抓教育、抓执业、抓准入、抓发展,可以说是全盘抓。现在,变为行业全盘抓了。但不是司法行政就不抓了,行业协会应有紧迫感,更要有责任感。要制定行业发展的三年规划,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形成行业管理规范。通过这“三规”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是处理好律协党工委领导与行业自律性管理关系。律协换届后,律协党工委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也已制订了党工委议事规则。党的领导是行业政治核心领导,管重大决策,教育党员律师,抓支部建设,是一种领导、指导和引导的关系。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保持与党的领导的步调一致,使行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律协党工委要探索新时期党建工作路子,在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凝聚群众、发挥党支部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等方面努力。 三是处理好律协班子领导与本地、本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律协领导班子既是执业律师,又是所领导、更是行业领导者。因此,律协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树立全局观念:首先,班子领导应是行业发展的引导者、管理者、领导者,要做到三者统一,就要求班子领导人是行业表率,应以人格魅力带路;其二,班子领导所在所首先应成为行业的典型;其 三,班子领导人应胸怀大局,正确处理行业发展与所发展的关系,不能站在本所、本人利益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是处理好律协行业管理与推进区域律师业发展的关系。新的班子产生后,组织了四个委员会,搭了两个平台,设了秘书处,并进行了行业分工。行业管理者应该是在其位谋其业。要解决不谋业、不创业、不敬业现象,要高标准、严要求,以推进行业发展为己任。特别是市直各规模所,要关心支持县域律师所,主动对县域小所予以挂钩扶持。 各位会长、理事、所主任要抓住“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机遇,增强责任感,成为有作为的行业领导者和律师所的领导者。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下共同当好这个“家”,发展这个“家”业。
童平宇会长在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同志:
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已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提出实施意见,省司法厅吴强军副厅长对此有一个专门讲话。实施意见和讲话对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活动步骤和基本要求,都已作了部署,尤其对合伙主体、收案行为、收费和分配行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合伙人管理责任及党建工作七个方面的规范内容,都作了阐述,非常到位,非常重要,温州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贯彻执行。我想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理解,谈谈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怎样认识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进行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这绝非空穴来风,而是针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尤其是律师行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来的根本指导方针。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多年来,律师队伍已达到13万人,律师事务所近万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差距,还远远不能适应要求。世界50强律师事务所,平均律师人数达到800人,前10名均超过了1300名,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达3000名。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的有20家,我国所有的律师年收益还不如其一家。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我国的律师人数要达到50万人,因此还要大力发展。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存在发展中还无序化的问题,所以要依法治理,需要规范化。查了一下辞海,规,即校正圆形的用具,引伸为规则、章程;范,即浇铸的模子,引伸为榜样、示范;那么规范的本义,就是标准、法式、典范。有了标准,利于衡量,形成法式,便于效仿,树立典范,成为榜样。因此,抓住规范,就是抓住了律师发展的纲。进行规范年建设活动,无疑是律师发展的自身需要。规范的目的,并不是限制、抑制、控制律师的发展,而是为了促进其有序发展。《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对律师业从职业、行业、专业、产业、事业五个方面加以概括,独具慧眼,我非常赞同。正因为律师是一门职业,那就应该有道德要求。律师,的确具有特殊性。高智商、个性化,肩负的是处理社会关系的重任(即处理与当事人、与法官、与检察官、与执法人员、与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与群众团体以及与律师之间的社会关系),提供的是脑力劳动、精神产品、智力成果,甚至是知识产权,而这个产品又难以量化,更不能以胜败论英雄。如果没有道德方面的规范要求,就有可能放低标准,放任自流。正因为律师是一个行业,那就应该有规则条例。律师行业虽归属于社会中介,但与一般的社会中介有重大的区别。律师行业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上层建筑,起点高,要求也高,与众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律师业的共性、基本点,制定同业规则。这些规则条例一旦被公认共识,那就成为行业铁律,应一体遵循,不能违背,否则就是犯了行业的大忌,威信扫地。正因为律师是一门专业,那就应该有品牌标准。律师的专业,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社会而言,律师是法律之师,犹如医师是医疗之师,当然是一门专业,应有准入的标准;一是相对于专业化而言,每一项专业法律服务,都应有相应衡量的品牌标准。例如办理刑事案件,在侦、诉、审三个阶段,律师的专业服务应该至少做哪几项工作,达到什么程度,一定要有规范要求。如果开庭了,辩护律师还没会见过自己为之辩护的被告,或者没有研究过案件材料,总不能说是符合专业标准要求的。正因为律师是一个产业,那就应该有产品和效益的指标规范。温州律师作为一个产业,目前产品还不齐全。尤其是与WTO对接的能够直接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少之又少,若说有5%,恐怕估计过高了,若说只有1%,我看也并非贬低我们温州律师。去年底,随市政府代表团到香港招商,与香港简家聪律师行结盟,感触极深。香港律师大都精通外语,业务扩展到世界各地而游刃有余。同行者中,唯有洪建政律师可以用英语与香港律师自由、平等地就法律问题交换意见进行探讨,而我们几位只能退避一旁,陪笑而已。同时,必须指出,温州律师大部分还依赖于诉讼,非诉法律业务在京、沪、深等地已经作为一个拳头产品,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温州却很难推动拓展。这跟温州民营企业居多,不习惯非诉付费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温州律师界缺乏这方面的服务规范。做一个项目,本来可以收十万八万的,有的律师却万儿八千的急着招揽,结果是自我贬低了律师劳动的含金量,造成非诉业务的萎缩。这种状况不扭转,温州律师业的发展就步履艰难了。正因为律师是一项事业,那就应该有发展战略规划。规划也是规范,确定了战略目标,步调一致,协同作战,才能快速发展。因此,要制定三年规划、五年规划、十年规划,争取用最短的时间,赶上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对温州而言,目前从业律师524名,与780万人口相比,只有全国律师平均数的67%。说明温州律师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有的律师感到业务量不足,其实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另辟蹊径,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当然,搞好我市律师业发展战略规划,不仅仅是在从业人数及业务量的增加上做文章,更主要的是要从律师介入社会的深度、广度下功夫,使律师真正成为一支“市场经济的宪兵”,一支调节社会关系的法治力量。由此可见,律师所规范本身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提出开展规范年活动,是为了突击抓、重点抓,并非过了2005年,就不抓律师规范了。概括起来讲,规范,就是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就是增强自身素质;规范,就是提高服务效益;规范,就是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二、要搞好哪些方面的规范我认为有三大块,即行业规范、道德规范和所务规范。 1、行业规范。律师所规范建设年,离不开律师行业。律师行业的代表是律师协会,必须从宏观上抓的行业规范。律师协会,不同于其它一般的行业协会。一是,律师协会的属性更多的是政治性,其它行业协会——如眼镜协会、皮鞋协会、服装协会——的属性更多的是经济性;二是,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参加律师协会,其它行业协会则自愿参加;三是律师协会是两结合的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它行业协会,则不存在有一个专门主管部门与其进行两结合管理。因此,律师协会相比其它协会,在管理上更集中一些,而不是更分散一些,并且以后还将逐步代行一些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行业规范尤为必要。为了做好行业规范工作,温州律协在换届选举之中制定了温州律师协会章程,对有关议事规则、管理办法、处罚办法、执业行为、党建工作、人员流动等等,过去已经有的,还要重新审查修订,过去缺乏的,要立即着手制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共同遵守。这项工作,主要由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承担,当然也诚挚地欢迎各位律师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2、道德规范。这是对律师个体的要求,是一个做人、做律师的底线标准。温州律师,如果从年代上来划分,大致应该分为三个年代。五十年代屈指可数的几位律师,饱经苦难忧患尔后在七十年代末成为律师业的拓荒者,现因年事已高,均退出了历史舞台,有的在颐养天年,有的已经驾鹤西去,但他们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对事业的挚爱忠诚,令人欣敬,给我们留下了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八十年代的律师,肩负着承前启后的使命,成为律师界的中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大都也在逐渐隐退;绝大部分是九十年代乃至新世纪投身于律师业的新生代律师,他们朝气蓬勃,雄姿英发,具有新的理念,有强大的冲击力度,构成了我市律师的基本力量,今后,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进行,律师队伍的年轻化更是必然趋势。他们是未来的希望。无论愿意不愿意,无论准备好了没有,年轻律师必将挑起(有的已经挑起)律师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但是,勿庸讳言,其中少数人在接受新的理念的同时,把优良传统轻蔑地扔掉了,以至欠缺做人当律师的基本规范。其表现为:目光短浅,只顾个人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缺乏团队精神,更无奉献精神,受益理所当然,回报无从谈起,急功好利,不顾情义,缺乏诚信,责任感差,贬低同行,不当竞争,稍有不合,就要“跳槽”。用温州话讲,就是“冇柳”,也就是没格。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年资长久的律师中没有存在,只是年轻律师对这些问题更应该警惕一些。我认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要倡导,仁义礼智信不能不讲,只是要赋予新的含义而已。古人对知识分子的要求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即道德修养,至关重要。《论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讲得是何等地好!对我们每位律师仍有警策作用。目前投诉律师的热点、焦点,主要是诚信问题,因此,制定律师的道德规范,要以诚信为重点。律师之所以能提供法律服务,并被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取得政治信用、社会信用、专业信用。信用的丧失,是不诚信的必然结果,律师如果被社会讥评为无信,则是悲哀与失败。 3、所务规范。这是本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业的基本单元,具备法人资格,是一级社会组织,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对内合伙人互负连带责任,且对聘用律师及工作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因此,所务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规范。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及文化规范。(1)制度规范。这是规范的基础条件。因为制度管理,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应当成为我们的口号和实践。对于制度规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君合所认为:“让每个人感到不舒服,但又都能接受的制度是个好制度。”这是从制度对人的制约角度来讲的,很有道理。德衡所认为:“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合适的制度”,这是从制度与人的相适应角度来讲的,也很有道理。我说,可以得罪人,但不能违背制度;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只有与时俱进的制度。前者讲的是制度的刚性、确定性,后者讲的是制度的弹性、发展性。但无论如何,作为律师事务所,必须要建立几项基本制度,形成支柱。这些支柱性制度应该是:①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人事制度;②业务操作规程;③所务行政管理制度;④收案收费制度;⑤分配报酬制度;⑥奖惩制度;⑦合伙人议事规则;⑧案件办结及归档审查制度;⑨质量监督制度;⑩业务培训学习制度。再配备因所制宜的其它制度,形成制度网络,律师事务所就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了。(2)管理规范。指的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律师所的自律行为。在司法行政管理管理、律协管理及事务所管理构成的管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有了制度,仍需要有人推动管理。一个人叫做单干,二个人叫做搭档,难分伯仲,三个人就需要有一个人去管理两个人。“众”字最形象地体现了这一点。律师事务所要求至少三人才能成立,这一点比成立公司的要求还要高,不抓管理怎么行?管理并非随心所欲,仍然要有制度保障,要重视程序,讲究民主,一言堂不行,一团和气不行,一味迁就袒护更不行。还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光明正大、批评自我批评的原则。要求所领导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顾全大局,大智若愚,要有奉献精神,增强合伙人的凝聚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管好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确不容易,应该求大同存小异,达到和谐,“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古人言之不妄也。(3)文化规范。这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是把办所理念加以总结提升,形成鲜明的所文化,用文化精神的凝聚力统一思想和行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要求:先进的办所理念,鲜明的服务特色,清新的所风所貌,高昂的团队精神,浓厚的学习风气,明确的发展战略,六者缺一不可。要达此目标,必须延揽人才,以老带新,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倡导奉献,长期合作。合伙人这一核心层既要增添新鲜血液,又要坚定信念,保持相对稳定。我认为,文化是管理,文化也是生产力,文化将会产生效益,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规范,无疑是鼓舞律师们依法执业开拓前进的精神力量。
三、规范建设年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要处理好规范与整顿的关系。通过2004年的整顿,已经把律师、律师所、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了查摆和梳理,这是很大的成果。但整顿本身仅仅是过程,是手段,而非目的。整顿对律师队伍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但并非到此为止,任务完成,马放南山。否则,有可能功亏一篑。有人说去年搞整顿,今年又搞规范,是不是在炒冷饭。我认为不能这样看,不应有厌战情绪。规范建设,就是统筹地而非顾此失彼地、整体地而非零打碎敲地、有序地而非本末倒置地、战略性地而非急功近利地解决整顿中所发现的问题,而且解决的不是表面而是深层次阻碍律师业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再接再厉地搞好。 2、要处理好规范和自由的关系。律师的天性是自由,自由思想、自由表达,独立自主地办理法律事务,只服从法律。而规范则是约束,是对自由的一种必要的限制,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我认为两者并不矛盾,没有自由的规范,是严酷,是专制,是不近人情,是束缚人性;但没有规范的自由,则是放纵,是混乱,是对他人的损害和自我的毁伤。我们倡导律师所的规范建设,要将两者统一起来。用规范约束自己,是为了使整个律师业获得发展的自由空间,从而使每个律师都得到发展的自由天地。律师业的兴旺靠每个律师的自律,而律师业的衰败,只要几个害群之马的自由破坏,就足以造成。实际上,良好的制度规范,符合人的道德要求和天性,人人都遵守,习惯成自然,自由就存在于规范之中。 3、要处理好规范和拓展的关系。规范的目的,绝不是限制、控制、抑制律师业的发展,恰恰相反,是为了律师业在更广阔的领域里有序地发展。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量的扩张,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我们99%的律师还缺乏与国际同行同台竞争的能力,这绝不是危言耸听,随着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在今后的某一天对国际同行的全面开放,我们的竞争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在规范年中,根据各所的实际情况,很好地制定战略发展规划,极为必要。我们的目光要放得远一些,不仅关注当期利益,更要有长远的良性预期。我有个建议,是否设立一项市律协基金,然后用三三制的办法,即律协出一点、所里拿一点、个人担一点,把有发展潜质的年青律师送到国外培训,签立合同,以律师所为担保人,保证回归服务。这样,用不太长的时间,使我市的律师队伍中能有一、二十名精通涉外法律的出色人才,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这样做,温州律师就可能会落伍。 4、要处理好规范与维权的关系。律师规范建设年,并不是捆住律师手足,动辄得咎,打律师的屁股给他人看。律师、律师所、律师行业规范建设好了,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律师、律师所只要按照规范化执行了,就不怕指责、不怕告状、不怕非法干预,这本身就是自我保护的最好途径。二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所在依法执业中受到侵权干预的,要坚决维权,要以规范与有关方面交涉,保护律师、律师所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本身就没有什么规范,维权就会困难得多。这次,市律师协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之一定名为“维权?纪律(惩戒)委员会”,把维权摆在前面,就体现了维权为主的思想。以上是我学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有关文件的几点体会,与大家共勉。讲错的地方我个人负责,请批评指正。谢谢!
克服被动厌战、摈弃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开展律师党建工作
——金疆同志在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理事、主任、同志们:
受律协党工委的指派,我就合伙所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的党建工作谈些认识和看法、提些意见和建议。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温州律师业的党建工作需要继续提升。我市至2004年12月31日,共有律师532人,其中党员141人,比率为26.5%。党支部26个(14个为2002年以后建立),其中联合支部2个(苍南)。年龄结构:30岁以下的11人,占党员比率7.8%,30-40岁的53人占党员比率37.6%,40-50岁的40人占党员比率28.4%,50-60岁的32人占党员比率22.7%,60岁以上的5人占党员比率3.5%。从2002年以来,全市律师共发展党员6名,发展入党积极分子26名。以上队伍状况反映出,我们的律师所党组织建设在建立支部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又反映出:其一,党员比例低;其二,30岁以下青年党员律师比例低;其三,近年来新发展党员很少。也就是说,我们温州律师也存在全国律师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律师党员队伍发展缓慢,吸收新党员比较困难。入党没有吸引力,原因当然是多方面,我们的律师所党组织没有很好地开展吸收党员的工作是一个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入党对青年律师没有吸引力。一些青年人的选择不是理想信念的选择,而是个人政治前途(投机)的选择。还有就是有些律师本身对理想信念的缺失。不过,这也表明我们的发展工作没做好;而且,我们的律师所党组织本身有问题,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凝聚力。这是存在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一些律师所党组织不是处于健康、良性的工作状态。反映在表面上,其一,组织工作是被动、应付和形式主义的。就是党支部的工作、活动是被动、应付的,上面有什么任务布置下来,应付一下,就算完成。或者形式主义,摆个花架子,走走形式。没有质量可言。活动次数依布置的任务而定。党员律师对组织活动不热心,甚至厌倦。其二,有的组织生活本身不正常。借口工作忙,事实上不重视党建工作。确实,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造成党员活动难于保证。律师工作具有业务的相对独立性,活动的相对分散性,造成一些党员律师忙于各自的业务工作,忽视政治学习,组织活动难于得到保证。但是,其根本原因却是我们对党建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从深层次来讲,上述问题的成因在于我们对新形势下的律师业的党建工作如何定位和运作,研究不够,没有拿出足够的办法,来解决律师党建存在的困难。导致律师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工作缺乏创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办法不多。少数党员律师信仰不够坚定,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漠,对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此,此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提出规范党建工作的内容和任务,是非常必要的。温州律师业的党建工作,虽然走在全省的前列,但我们的律师所党建确实需要继续提升、需要新的提升。
二、律师党建的定位和规范党建工作切入点、着力点。 1、律师党建的定位对律师事务所党建的定位,无论司法部“服务、促进、引导、保证”还是市局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凝聚、引导、培养、服务”,究其实质内容,都是着眼于“凝聚团结律师、引导健康发展、监督依法办案、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业务发展、培养后备力量”。这个定位是非常准确的,是适合律师业的现状的。准确的定位,是良性、有效地开展党建工作的基石,也是对律师党建工作任务的明确。这同时也就包含律师所党建的工作目标。 2、规范党建工作切入点、着力点我们已经建立了律师所党组织,建立健全了律师工作党的组织体系,解决了过去困扰律师队伍的党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的情况。那么当务之急就是如何使党支部真正发挥作用,真正做到“凝聚、引导、培养、服务” 我们认为,此次党建的规范化正是近期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指出,要“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进行规范。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正确处理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探索适合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两张皮”现象,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这里规范律师所党建包括几层要求:第一,在制度建设层面。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律师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靠制度实现对党员律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用制度保证党的活动的形式多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对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非常重要,因为这是行为规则,无规则不成方园。而且这种规则必须体现和适应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要求。除司法部、省厅出台具体的制度外,我们也应该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各律师所的具体情况,进行探索研究,制订相应的规范。第二,党建的具体工作方法层面。探索适合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是规范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因为对症下药才能治病救人。如果律师党建的工作方法,不能适应律师业的诸如合伙人是权利主体、律师相对独立、工作时间不固定、流动性大、律师作为专业人才,普遍学识较高,思想活跃,政治敏感,对事物习惯从法律的角度审视等等特殊性。那么制订出来的制度只能停留在纸上。第三,制度的实施、工作方法的实行层面。这是此次党建的规范化工作的着力点。有了制度,研究、探索了出好的工作方法,我们不去认真落实,制度、工作方法还是一张空文。规范党建也是空中楼阁。事实上,近年来,从中央、司法部、到市局,一直非常重视、强调律师业的党建工作,文件就有《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规范》。这些文件在律师所党组织若能全面得到执行,律师队伍的党建早就会有质的提升。
三、在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1、如何正确处理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如何把党的工作和律师自身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以党务促进业务。 2、如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把那些思想进步,业务能力较强,符合党员标准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和骨干律师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3、如何提高党员律师的积极性,使其主动热情地参与党组织的一切活动,而不是被动、应付,身心厌倦不得已参与。 4、如何把党建工作与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5、如何把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中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我们认为,在这次规范律师所党建的过程中,被动、应付和形式主义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也许会使我们继续陷于无休止的教育、整顿、规范中去,事实上受损害的还是我们这只队伍和律师本身。因此,我们必须克服厌战、被动、应付和形式主义,不是作表面文章,而是积极主动、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研究、探索,而后落实制度,实行适合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只有如此,我们的队伍,我们律师所的党建工作才能有真正的提升,才能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