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考核工作,努力运用评优创先手段推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全国律协、省律协决定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标准》、《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标准》进行修改。现将《考核标准》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7年8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律协秘书处。
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标准》、《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标准》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