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进一步宣传律师工作和律师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市局、市律协决定对全市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专职执业律师授予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授予单位
温州市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授予。
二、温州市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授予条件
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者证、律师临时执业证)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专职执业累计20周年以上者,可申请授予律师纪念奖章。兼职律师转为现职专职律师的,其兼职执业期限可累计为专职执业期限。
已于2007年获得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浙江省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人员,免报材料,视为通过审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纪念奖章
(一)现任兼职律师;
(二)曾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含6个月);
(三)曾被律师协会处以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含公开谴责);
(四)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其他不宜授予的情形的。
四、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律师工作纪念奖章授予条件的执业律师,应认真、如实填写《“温州市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授予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于8月10日前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各律师事务所对照授予条件认真审核,并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域各律师事务所应于8月10日前报所在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审核。
(三)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公示,经过审核、公示,认为符合条件的,于8月20日前报市律师协会;
(四)市律师协会审核授予名单并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
(五)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后,与市律师协会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纪念大会上联合举行授奖仪式,颁发律师纪念奖章并予公告。
(六)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纪念奖章授予活动的领导,认真部署,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律师制度和先进律师事迹,树立我市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在建设“法治温州”、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温州市律师执业二十周年纪念奖章”授予申报表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