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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局、市律协《关于建立和实行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办法)的通知》(温司发〔2007〕33号)文件要求,今年在全市律师事务所建立行政辅助人员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律师事务所必须备案的行政辅助人员,包括顾问、政治协理员、行政主管(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内勤等。 二、备案办法 律师事务所聘用上述人员后,应当在10天内填写《温州市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连同聘用合同(聘用离退休人员除外)报市局律管处备案(县属律师所同时报主管司法局,下同);律师事务所解聘(开除)上述人员,应当在7天内书面上报市局律管处。 今年首次备案,全市统一于6月15日前上报。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备案制度,对于规范律师所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力度,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意义重大,望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所引起高度重视,明确专人予以落实。 2、市局律管处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如律师事务所与行政辅助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为行政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不能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等等。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不予备案。 3、今后,凡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业,违反备案规定的,将按百分制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附件:温州市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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