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9 星期四
关于转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 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02

各县(市、区)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所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中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各律师事务所要重点学习《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学习文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当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讨论活动。

    附件:《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 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八年九月二日

 

 

浙律协200853

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 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

    我省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律师协会按照省厅、省律协的部署,建立机构,制定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工作有序推进,较好地完成了组织动员阶段的工作。根据《浙江省律师行业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前,活动已进入教育实践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点阶段,能否取得实效,关键看这一阶段的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延至2009年上半年的要求,省律协决定将该阶段调整至12月底。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务必做到思想重视,措施落实,工作到位,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集中学习、教育培训、查摆整改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为了推动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不久前,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举办了“全国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培训班”,进一步阐明了律师行业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根本目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对集中教育培训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深入,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深对律师队伍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中央政法委基于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律师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将律师队伍纳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范畴,既是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的需要,也是对律师行业同属政法系统的行业归属确认和职业共同体身份的确认。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得好坏,关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律师队伍的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认真开展和积极参加“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纠正“活动年年搞,都是老一套”的错误想法,克服对政治学习的懈怠心理,防止敷衍、应付心态,避免“走过场”。要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和吴爱英部长讲话等重要文件,充分认识我国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认识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认识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能定位,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确立“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自觉意识,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做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三个至上”相统一,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

    在前一阶段组织发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要按照解决问题、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这一目标,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不断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向纵深发展,努力使广大律师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和律师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推进我省律师事业的新发展奠定思想理论基础。

    (一)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纠正行业中的错误思想认识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律师行业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切实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少数律师在法治观、执业观、价值观上存在的错误认识和模糊认识。

    长期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讲政治、讲大局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全省律师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在办理各种事关全局和稳定的法律事务中,能够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大局和稳定的关系,在随党政领导下访、参与信访接待、帮助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参政议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毋庸讳言,我们队伍中还有少数律师,对政治不感兴趣,认为律师是专业人士,衡量其水准主要靠业务,无所谓讲不讲政治;有的漠视律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能定位,认为律师代表的是私权,代理的是当事人的主张,无所谓社会责任;有的盲目崇尚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片面强调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不顾客观实际,只追求法律至上;还有少数律师缺乏服务意识,在“金钱至上”思想支配下违规收费、乱收费、无视利益冲突办案甚至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等等。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结合省厅、省律协下发的法律服务队伍、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具体见浙司党﹝200834号文件、附件1),积极查找本地区、本单位的律师队伍中存在的思想认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上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摆和讨论。要通过查摆和讨论,达到明确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和担当律师的社会责任,明确和践行律师的职业使命,使律师队伍在认识上、思想上、执业操守上均有明显的提高。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律师党员不仅要查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共性问题,还要查摆支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工作开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摆律师党员的党性、组织纪律、宗旨观念和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促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二)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结合起来。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61正式生效。这是一部规定律师基本条件、职业属性、职责使命、执业准则、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律师法典,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法律基石和律师执业的神圣宝典。她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修订后《律师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结合对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本质属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职能定位的学习把握,教育律师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法》的学习理解,坚持“三个拥护”和“三个维护”,牢记肩负的职责使命和社会责任,在服务民生、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

    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前不久司法部颁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有关律师执业机构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在学深、学透修订后《律师法》和司法部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律师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将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将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三)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推进律师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律师文化建设,都是坚定律师队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提升律师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手段,两者的内容、侧重和表现方式等各有不同,但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各地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积极推进律师文化建设,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能定位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等作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作为律师的核心价值观,从而使律师文化建设的中心更加突出、主题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生动,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时代感。同时,要在律师文化建设大纲的制定和律师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中,充分体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成果,使“大学习、大讨论”通过律师文化建设这一平台和系统工程更加深入,成效更加广泛和持久。省律协将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结合律师文化建设,挑选省内知名优秀律师组成“浙江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律师宣讲团”,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和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等,进一步统一和提升行业的政治信仰、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和价值追求,积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四)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年初,中组部和司法部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不久前又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作出部署。各律师协会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党的领导对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引、保障和促进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律师行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省厅党委和省律协党委决定,厅党委委员、省律协党委委员和省律协非党委成员副会长,每人确定一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定期深入到联系点进行调研,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具体指导。各地律师协会党组织也应开展相应工作。要注意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覆盖率。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的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需要的律师协会,要在司法局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尽快建立党组织或改进党组织的组织形式;有三名以上党员,有条件建立党支部而未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建立党支部,律师协会党组织应当对此加以督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积极组织带领全所律师集中开展学习和讨论。律师党员要充分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学习、带头查摆、带头整改,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集中教育培训,是“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中心环节。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此十分重视,先后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各律师协会要把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研究部署、科学制定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实施好具体培训工作。

    (一)集中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等基础上,重点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律师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以及“如何开拓创新,更好地服务两创、服务民生”等专题深入研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理论水平和把握大政方针的能力,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新发展。

    (二)集中教育培训的对象和方式。此次集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全体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律师协会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吸收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采取有合有分的方式,将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教育专题培训班和律师事务所集中学习、律师个人自学有机结合起来,保证每一名律师都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学习。集中培训学时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

    根据工作部署,省律协将在第一阶段集中教育培训基础上,举办第二阶段的集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为省律协理事,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市(省直)律协非省律协理事的会长和律协秘书长等。各市律协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和律师协会理事的集中教育培训,应当由律师协会统一组织进行。其他律师的学习,可以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但每位律师必须保证参加一定学时的律师协会集中教育培训。已经参加上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的,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培训。各律师事务所要制定好本所律师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并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报告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要积极调动律师个人的学习主动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广大律师要积极开展自学,认真进行思考,认真查找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撰写心得体会,开展交流讨论,把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贯穿于工作实践中。

    (三)集中教育培训的主要学习内容。要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学习周永康同志、孟建柱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律师法》,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赵光君厅长在厅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以及有关律师管理工作文件(具体见附件2)。省律协将为每位律师下发省厅编印的部分学习资料,以方便学习培训。

    (四)工作要求。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延至2009年上半年的要求,对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活动进行调整和细化,切实抓好落实。要对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列入考核范围。省律协将于2008年底对各地律师集中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每个月底要向省律协书面报告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当地司法局党委(党组)报告集中教育培训工作阶段总结,并抄报省律协。20093月中旬,各市(省直)律协要将本地区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结材料报省律协,并抄报当地司法局党委(党组)。

附件:1当前我省律师行业少数律师存在的主要问题

    2.“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学习文件目录

                                  浙江省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当前我省律师行业少数律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高。对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的本质特征认识不清,理解不透,盲目接受西方国家的法治观、正义观、民主观、人权观和西方的法律思想,片面强调“执业独立”,片面理解“法律至上”,不善于从政治上看待和处理问题。

    二、执业理念模糊,执业为民意识淡漠。只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商业化倾向严重。

    三、执业操守失范,执业纪律松懈。违反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诚信缺失,工作敷衍了事,服务不尽责。忽视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把当事人利益绝对化,激化和扩大矛盾。

    四、执业能力欠缺,专业化水平低,服务水平、服务层次不高,与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与日益紧迫的国际法律服务需要不适应。

附件2

“大学习 大讨论”活动培训学习文件目录

一、学习文件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

3.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4.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

5.孟建柱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总结;

6.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8.《律师法》;

9.《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1.赵光君厅长在厅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12.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

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

二、参考资料

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十七大报告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4.《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辅导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