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5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职责,规范律师协会各项工作,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权利和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规定向会长或秘书长请假。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召开理事会,市律协副秘书长应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和市律协党工委成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各县(市、区)律协分会会长、联络组组长列席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 选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批准其辞职;
(三)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 制定行业管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审议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 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八) 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上述(三)、(四)、(五)、(八)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应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前七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提请审议的有关文件发给与会人员。理事会会议应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理事会会议议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十名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前三天向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参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一致意见方可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理事表决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及其他方式通过。在理事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审议的事项,应当采取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理事会的表决应由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专门制定表决办法事项的通过按专门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必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市律协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常务理事会应安排专人就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表决以参与表决的理事过二分之一赞成方为通过。参与表决的理事应达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通讯表决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则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建议免去其理事职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书面和上网公布。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