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星期三
关于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09年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9-12-23
 
 
 
      为做好2009年度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切实促进我市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现就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09年度)》(以下简称“《考核内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考核内容》第1项规定中关于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方式的问题
承办律师可以选择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承办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时,采用有风险提示内容的委托合同范本(如: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委托合同范本);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风险告知书,如实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承办律师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谈话,如实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制作谈话笔录。
二、《考核内容》第2项规定中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意见的问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对本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关系律师的切实利益,关系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律师事务所专业方向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等均属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并留档;召开会议,形成会议记录。
三、《考核内容》第2项规定中关于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向全体律师公布本所的财务情况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向全体律师公布本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公布本所的财务收支情况:书面;局域网;召开会议,形成会议记录。
四、《考核内容》第3项规定中关于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时,律师事务所代表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签字或者盖章。
五、《考核内容》第3项规定中关于委托合同范本格式的问题
自2009年1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采用省司法厅于2003年印发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市律师协会于2009年印发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或者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于2009年备案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
2009年10月31日之前,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采用省司法厅于2003年印发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印发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或者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于2008年备案的委托合同范本格式。
律师事务所如果批量印制了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印发的委托合同文本,或者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于2008年备案的委托合同文本,允许律师事务所将上述已印制的委托合同文本使用完毕。
六、《考核内容》第4项规定中关于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书面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查形式、审查人员和审查结果的运用。
七、《考核内容》第7项规定中关于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专职律师和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女职工)。
八、《考核内容》第9项规定中关于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诉讼案件一审、二审的案卷应当分别立卷归档。但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的案卷可以合并立卷。法律顾问案卷按照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的期限立卷归档(每期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立卷归档)。
法律顾问案卷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案卷立卷归档2009年从宽,2010年起严查。
九、《考核内容》第9项规定中关于律师业务档案装订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装订律师业务档案。
刑事案件案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收费凭证(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等);
3、委托书或指定书(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意见;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监督卡(可列办案小结之后);
15、办案小结。
民事案件案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收费凭证(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等);
3、委托书(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意见;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监督卡(可列办案小结之后);
16、办案小结。
法律顾问案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可省略);
3、聘请法律顾问协议(委托合同);
4、收费凭证(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等);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聘请法律顾问协议(委托合同)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办案监督卡(可列办案小结之后);
8、办案小结。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案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委托书(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等);
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谈话笔录);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调查材料;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8、办案监督卡(可列办案小结之后);
9、办案小结。
十、《考核内容》第14项规定中关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门牌、桌牌及工作证应如实标示实际职务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如果设立(制作)办公室门牌、桌牌和工作证,应当如实标示实际职务。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设立(制作)办公室门牌、桌牌和工作证,则不作要求。
十一、《考核内容》第15项规定中关于预收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办案费用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以“包干”形式预收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办案费用(2009年从宽,2010年起严查)。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预收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办案费用,不得向委托人开具白条、非正式的收款收据。
十二、《考核内容》第17项规定中关于律师受到警示谈话、收到整改通知书、受到行业处分和受到行政处罚给予扣分的问题
律师有转所经历的,律师因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的违法违纪行为或瑕疵受到警示谈话、收到整改通知书、受到行业处分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原律师事务所给予扣分。
十三、《考核内容》第18项规定中关于律师广告、律师名片要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
律师广告、律师名片要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章、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十四、《考核内容》第19项规定中关于律师事务所建立活动工作台帐的问题
设有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工作台帐。
十五、《考核内容》第23项规定中关于其他款项的问题
其他款项包括:党费、团费等。
 
 
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