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的通知》(浙司〔2005〕207号)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加强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的通知》(浙司〔2006〕203号)文件要求,市局、市律协决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
1、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
3、涉及国家安全的;
4、涉及邪教问题的;
5、重大涉外的;
6、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二)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件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
1、因执业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
2、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拟与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的;
4、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拟接受国(境)外记者采访或者参加国(境)外主办的活动的。
(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 诉讼一方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属于群体性案件,应当呈报。
(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应当呈报。
二、报告方式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 4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事务所接到律师报告或者发现、发生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 4小时内填写《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案件报告单》(见附件)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或分会、联络组)。
(三)市局律管处、各县(市、区)司法局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律师协会(或分会、联络组)研究提出处置指导意见。特别重大、敏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如果需要上级机关协调,应当在2日内上报。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并在(案件)事件处置结束后5天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律师协会(或分会、联络组)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确定代理或辩护意见,并随报告单同时呈报,报告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
(二)市律协建立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指导委员会,主任何延法,副主任周庆春,成员王荣迈、项军权、胡钢、盛少林、黄献国、严凌振、童洪锡、池方景、戴北平、叶国光、陈立森,下设办公室,由王秋霞任联络员(联系电话88359595)。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分会(联络组)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指导委员会建立回避制度。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时,凡指导委员会成员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系当事人的案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未按规定落实报告、处置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省厅文件追究责任。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落实报告制度,或者不执行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处置指导意见的,按百分制考核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省厅文件追究责任。
附件: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案件报告单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