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管理若干办事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14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厅律师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律师管理若干办事程序予以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律师执业证申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转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等事项,当事人应当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提交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并按告知材料规定的顺序排列。当事人可以从温州市司法局网站(www.sifa.gov.cn)、温州市律师协会网站(www.wzlawyers.cn)查询办理有关律师管理事项的告知材料,下载有关的申请表格。

     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活动的主体,是律师管理活动的基层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及主任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办理律师执业证申领、律师转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等事项的有关申请材料,均需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对律师执业证申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转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等事项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律师执业证申领事项、律师事务所设立事项,市司法局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司法厅。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其它律师管理事项,市司法局应当按照省厅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六、律师执业证申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转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等事项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一律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当事人不得自行办理。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