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江省律师协会
浙司〔2006〕138号
关于开展授予律师纪念奖章活动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10周年和我省律师制度恢复25周年,进一步宣传律师工作和律师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省厅、省律协决定对全省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专职执业律师授予律师纪念奖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纪念奖章授予单位
浙江省律师纪念奖章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授予。
二、律师纪念奖章授予条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从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者证、律师临时执业证)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专职执业累计20周年以上者,可申请授予律师纪念奖章。兼职律师转为现职专职律师的,其兼职执业期限可累计为专职执业期限。
已于1999年获得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从事律师工作20年的律师荣誉证书的老律师,现仍执业的,可再申请授予律师纪念奖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纪念奖章
(一)现任兼职律师;
(二)曾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含6个月);
(三)曾被律师协会处以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含公开谴责);
(四)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其他不宜授予的情形的。
四、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律师纪念奖章授予条件的律师应认真、如实填写《浙江省律师纪念奖章授予申报表》(见附件),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省直)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二)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公示,经过审核、公示,认为符合条件的,于8月30日前报省律师协会;
(三)省律师协会审核授予名单并报省司法厅审核确认;
(四)省司法厅审核确认后,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行授奖仪式,颁发律师纪念奖章并予公告。
(五)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和省直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纪念奖章授予活动的领导,认真部署,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律师制度和先进律师事迹,树立我省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在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浙江省律师纪念奖章授予申报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律师纪念奖章授予申报表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族 |
|
|
党派 |
|
执业 时间 |
|
文化 程度 |
| ||
|
所属律师事务所 |
| ||||||
|
工 作 简 历 |
| ||||||
|
律师 事务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省律师 协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省司法 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此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