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在去年开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检查验收中发现,少数律师事务所利用自办的律师事务所网站、简介、简报和刊物作不切合实际的宣传,一些律师印制散发不符合规定的名片,在报纸等媒体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少数专职律师在社会上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少数兼职律师不具备任职条件,这些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律师法》和司法部、省厅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扰乱了我市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和简介、简报、刊物及其他宣传
资料内容要健康向上,介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利用网站、简介、简报、刊物及其他宣传资料作虚假广告。发布律师广告的行为必须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律师的名片式样应庄重、简洁。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加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如因特殊需要另作他用的,不在此限。
三、专职律师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参加考勤,不得在社会上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兼职律师必须具备兼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在近期内对律师事务所网站、简介、律师名片及专兼职律师执业等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具体要求是:
(一)此次专项清理,县属律师所及律师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督促,市直律师所及律师由市局律管处直接负责督促。各律师事务所要由主任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
(二)在3月20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自查自纠,填写《律师事务所专项清理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写出自查报告分别报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局律管处,并将现在使用的事务所简介和律师名片收集一套送市局律管处备案。
(三)3月21-31日,市局组织抽查。
今后,市局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要加大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对于冒充律师非法执业的,及时配合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项清理自查自纠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项清理自查自纠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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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不规范的行为 |
整 改 措 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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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所 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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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网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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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所简介、刊物等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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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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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 师 名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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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 师 执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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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查纠专职律师有无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兼职律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 |
说明:请按照通知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后填写本表。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