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省直律师协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程序,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省厅在年初召开的全省律师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了有关事项,同时下发了申领《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的说明。会议以后情况有明显好转,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现重申以下几点,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执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事项,确保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律
师执业证》申领、流动等程序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严格按照省厅要求材料的范围上报,做到一人一事完整一套,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无论认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均应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
报至省厅,不得中途违规退回。
三、上报材料要求整齐划一,依照省厅要求的材料排列顺序,统一用文件夹或其他方式活页装订。
四、各地应刻制“××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省直律协)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对允许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逐页盖章,单独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的应加盖公章。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登记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合作制改合伙制应提交材料:
(1)市、县(市、区)司法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转制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的转制申请书;
(3)合作人会议关于转制的决议;
(4)对律师事务所转制前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7)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8)改为合伙制后的章程;
(9)合伙协议书;
(10)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包括:每个发起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专职从业保证书;
(1 1)验资证明。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1、除符合《律师法》第1 5条规定的条件外,应掌握:
(1)合作所发起人须有3年以上、合伙所发起人须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2)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2、应提交的材料:
(1)市、县(市、区)司法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名称检索申请表中应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经司法部核准后确定正式名称;
(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5)律师事务所登记表。注意填写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6)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
(7)选举拟任主任的发起人会议决议;
(8)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包括:
a、每个发起人的简历。简历中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起如实、准确填写律师执业经历,包括精确到月的每次转所流动的时间,并写明是兼职律师、专职律师还是合伙人;
b、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c、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d、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无其他职业的证明:①原系辞职人员的,应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②原系合同聘用人员的,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③原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者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④原系农村无业人员的,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g、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出具);
h、同意离所证明(由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①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②跨市、区(县)流动的,应提交同意流动证明(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出具);
i、发起人为6 0周岁以上人员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j、专职从业保证书(发起人须亲笔签名);
(9)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者由开户银行出具以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1 0)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律师执业证申领、流动注意事项:
(一)根据《律师法》第9条第2项“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申领律师执业证材料中应包括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申报人员严格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从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三)严格实习人员的《律师助理证》办理和备案工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应及时办理《律师助理证(实习)》,并备案。尚未更换新《律师助理证》的市,应立即向省直律师协会联系购买新《律师助理证》,予以统一更换。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做好实习律师人员的备案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材料报省厅律管处;
(四)对尚未备案的现有实习人员,请各地于5月3 0日前集中报省厅备案。自6月1日起省厅对未经备案人员将不承认其实习经历;
(五)使用规范的司法部制的《律师执业登记表》;
(六)在办理律师流动手续过程中,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管部门要特别注意督促中共党员律师的组织关系接转,确保党员律师正常的组织管理和组织生活;
(七)及时掌握各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情况,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求建立党支部。对已建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因人员流动造成不足3名党员的,要严格遵照《党章》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八)申报材料中需要提供原件的有:1、《执业登记表》;2、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4、。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5、6 0岁以上人员的健康证明;6、执业前公示结果证明;7、兼职人员单位同意兼职证明等。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律管处联系。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