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联系律师所制度(试行)
(2008年6月22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加强常务理事会与各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和沟通,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理事联系律师事务所,是指一名或数名常务理事固定联系一家或数家律师事务所,旨在常务理事会与各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起信息传递与沟通平台。
常务理事联系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安排及对口名单,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各常务理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该常务理事负责联系。
第三条 常务理事联系律师事务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认真听取律师事务所对管理工作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反映,以及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 及时发现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工作及律师执业活动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三) 了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及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特别是对社会有较大贡献或对提升律师社会评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 帮助律师事务所解决相关事宜。
第四条 常务理事应当经常性地与律师事务所保持联系。联系可采用口头、书面、走访等方式。
对于联系职责范围内所得知的信息,常务理事应及时向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反映,常务理事会应及时进行研究。
常务理事会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找出对策,努力加以解决;对于发现的成功经验或者应予宣传、表彰、奖励的事迹,应及时作出决定或决议,以推进我市律师业的发展。
第五条 每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常务理事应将当年度联系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及本人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以便常务理事会评价工作成效、改进工作方式、确定工作重点。
第六条 常务理事在联系律师事务所时,不得干涉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管理和执业活动;对接触到的相关资料、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