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7 星期五
关于征求《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5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组织认真讨论后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于9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邮箱wenzhoulawyer@163.com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司法局律管处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
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自2007年我市建立和实行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建设诚信行业,树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推动律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经征询各方面意见,市局、市律协研究决定,修改完善百分制考核办法及考核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市局、市律协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具体内容每年另行下达。
      二、考核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律师事务所每年12月底前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写出年度工作总结,百分制考核自查报告,打出自评分,同时可以申报年度先进(填写“温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申报表),报主管司法局并市局律管处、市律协秘书处。
      (二)日常检查指导。市直律师事务所由市局律管处、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县域律师事务所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检查2次。
      (三)年终考核。次年第一季度,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考核打分,市局律管处、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考核打分,考核结果报市局、市律协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组织县域、市直对口抽查,其中,除申报年度先进的律师事务所必查外,其他按照律师事务所数三分之一比例抽查,抽查得分分别与市局律管处打分、各县局打分进行比较,按相差幅度相应增减市直律师事务所、各县律师事务所的最终得分。
      三、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采取扣分制,由考核小组对照年度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打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表彰或嘉奖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表彰或嘉奖的,每次加4分;受到省厅、省律协表彰或嘉奖的,每次加2分;受到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表彰或嘉奖的,每次加4分。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度累计限加10分,加分仅作为联评年度先进集体的参考。
      四、考核组织
      市局、市律协成立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律协会长、市律协党委副书记、市局律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律协副会长、市律协会党委委员、市局律管处副处长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评先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局律管处、市律协秘书处和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
      五、奖惩办法
      百分制考核结果是市局、市律协评比律师事务所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存入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档案。
      根据考核结果,得分90分以上,并已经申报年度先进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参加联评,由领导小组确定3-6家律师事务所为年度“温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得分80分以下的,取消当年度律师事务所参评各类集体荣誉资格;得分60-70分的,由市局、市律协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得分60分以下的,由市局、市律协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并给予通报批评。考核中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法律和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附件:《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09年度)》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
(2009年度)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健全落实规章制度(56分)
1、认真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4分)
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依自身的专业知识,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律师事务所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律师实施该项制度的,扣2分;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2、建立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4分)
合伙律师所合伙人应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年召开合伙人会议或者管理层会议不少于3次。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向全体律师公布本所的财务情况(局域网或者书面)。
合伙律师所合伙人没有分工或分工没有书面记录的,扣2分;合伙人会议每少开一次会议的,扣1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不征求聘用律师意见的,发现1次扣1分;律师所财务情况未公布的,扣1分。
3、建立科学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6分)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采用省司法厅、市律师协会推荐的范本格式,或者律师事务所自行拟订并经市局律师管理处备案的范本格式。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统一的收结案登记及审批制度。
律师承办业务,未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每查实一起扣3分;律师事务所未采用上述范本格式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律师事务所未建立统一的收结案登记及审批制度,扣3分;收结案未审批的,每件扣1分。
4、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2分)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5、认真履行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3分)
接受委托,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该集体讨论,并按规定书面向市律协、市局律师管理处报告。
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没有集体讨论意见的,每件扣1分。
6、        建立投诉查处制度。(2分)
律师事务所对投诉律师应明确专人负责接待、调查处理和组织和解,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并书面记录。
没有建立投诉查处制度的,扣2分;处理结果没有及时告知投诉人并书面记录的,每件扣1分。
7、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及相关规定。(3分)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律师和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还应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每一人次未办理一项社会保险的,扣1分;每一人次未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扣1分。
8、建立健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制度。(3分)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本所律师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律师诚信(执业)档案的要素要齐全,并按年度及时更新内容。
    每发现少一份律师诚信(执业)档案,扣2分;律师诚信(执业)档案素要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份扣1分;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内容未按年度更新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更新内容的,每发现一份扣1分。
9、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15分)
律师事务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建立档案室,有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的装订要规范,要素要齐全。
律师事务所没有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扣1分;未建立档案室的,扣1分;未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的,扣1分;没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的,扣1分;律师业务档案装订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卷扣1分。
10、加强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6分)
律师事务所函件必须使用司法部、省司法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公函、会见专用证明、调查函和介绍信等应当统一编号,建立存根或者存档备查一份,并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开具和用印。律师事务所开具函件应当填写完整、规范,并注明工作人员的实际职务,不得违反规定为停止执业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开具函件。
律师事务所函件未使用统一格式,未统一编号,未建立存根或者存档备查的,每查实一种(份)扣2分;函件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者未注明工作人员实际职务的,每查实一份扣1分;违反规定为停止执业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开具函件的,每查实一份扣3分。
11、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出口”关。(2分)
律师事务所聘用和解聘(开除)行政辅助人员,须报市局律师管理处备案,包括顾问、政治协理员、行政主管(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内勤等。
上述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开除)未报备案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
12、1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必智”或者其他律师所管理软件,实现办公自动化与规范化。(3分)
未组建局域网的,扣1.5分;未采用律师所管理软件的,扣1.5分。
13、建立年度考核制度。(3分)
律师事务所应该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市局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未向市局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扣3分。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规范执业(22分)
14、如实向社会公开所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4分)
律师事务所应上墙或者电子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内容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业务范围,收(办)案程序,律师、律师助理、内勤(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等照片和实际职务,市、县两级律师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门牌、桌牌及工作证,也应如实标示以上的实际职务。
每少公示或不如实公示一项,扣1分。
15、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制度。(6分)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办案费用。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预收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办案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与委托人结算,并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律师事务所未实行统一收费的,每查实一起扣4分;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未按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费用,或不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
16、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收费。(4分)
实行协议收费或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书面收费协议或在委托合同中增加收费条款。如按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应当报市律师协会确认。(如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新的收费标准,则从新规定)。免收或者低于标准收费的,应该经过律师所负责人审批。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协议收费或风险代理不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增加收费条款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未经确认按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未经审批免收或者低于标准收费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
1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遵守《律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6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投诉并被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瑕疵的,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2分;受到行业处分的,每起扣4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6分。
1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展执业推广活动。(2分)
律师事务所的简介、网站、杂志、简报、广告的所有内容要真实可信,并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广告、律师名片要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简介、网站、杂志、简报、广告的内容虚假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律师广告、名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三、积极回报社会,参与和谐社会构建(7分)
19、认真组织律师参加市局市律协部署的各项主题学习和实践活动。 (4分)
律师事务所应该开展“法律体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主题实践活动,建立活动工作台帐,包括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本、学习心得、开展活动的资料、照片,服务企业统计表等台账。
律师事务所没有开展相关活动的,每项扣2分;有活动但没有建立工作台帐的,每项扣2分。
20、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捐款)活动。(3分)
    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公益(捐款)活动的,每次扣3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公益(捐款)活动的,每次扣1分。
四、自觉服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15分)
21、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6分)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会议和活动,律师无故不请假缺席、迟到或早退并受到市局、市律协通报的,每一人次扣2分。
22、认真报送各类计划、总结、材料和报表等。(4分)
不按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报送的材料、报表等不真实的,每份扣2分,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市局、市律协通报为准)
23、按时缴纳会费、保险费及其他款项,并开具发票。(2分)
不按时缴纳各种费(款)的,每次扣1分;缴费后15日内不到律师协会开具发票的,每次扣1分。(以市局、市律协通报为准)
24、鼓励律师撰写业务论文,提高律师业务素质。(3分)
各律师事务所要鼓励本所律师钻研业务,撰写高质量的业务论文,在每年8月份以前,每名律师应提交一篇2000字以上的业务论文(50周岁以上律师免交)。
不按规定提交业务论文的,每一人次扣1分;业务论文系抄袭的,每查实一篇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