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7 星期二
乐清市司法局、法院“四个明确”助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7-11-29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近日,乐清市司法局与乐清市人民法院联合在法院召开试点工作协调会,双方就该项工作的实践操作达成多项共识。
    一是明确通知辩护函内容及附随文书材料。一审案件材料为通知辩护公函、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开庭通知书。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材料为通知辩护函、抗诉书或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申请再审决定书、开庭通知书。若是未确定开庭审理时间或是变更开庭时间的,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与承办律师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将开庭通知书或是变更开庭通知书交与承办律师。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住所(取保的则需提供被告人的联系方式)、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是明确拒绝辩护处置机制。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中心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时发现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材料时附上拒绝辩护的相关材料。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的,拒绝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将这一情形与承办法官沟通反馈,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将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公函、送达回证并附上会见笔录,由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签字确认终止法律援助,承办法官的签字确认就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准允。
    三是明确人民法院材料送达援助中心的时限问题。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不含送达当日)将材料送至法律援助中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15日前将材料送至法律援助中心,若法院立案到开庭时间只有10-14日的,须在立案后三天内将材料送至法律援助中心,若法院立案到开庭时间不足7日的,须在立案当日送达法律援助,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四是明确发挥法律帮助制度实效。法院增加对被告人有权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告知内容,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司法局在看守所和法院工作站建立值班律师工作制度,规范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流程,确保法律帮助制度发挥实效。
 
                                                              法律服务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