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8 星期六
联英所律师成功代理首例“居住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2-12-16


案情简介

年逾九旬的王大爷看着手中保障居住权的“红本本”,终于放下了内心的忐忑不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528日公布,并自20211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注民生,保障权利,无处不体现着人文关怀。其中,物权编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成为一大亮点。居住权保证了丧失所有权,依旧安心住,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地?请看联英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院审理

案件到了法院,因为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居住权,但尚未正式施行,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如何适用法律成了难题。经代理律师努力,经办法官细致地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促使本案于20201228日成功调解。调解书明确:王大爷在世期间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王大姐在王大爷在世期间对该房屋亦享有居住权;同时,在国家出台居住权登记制度一个月内,小明和小丽应配合王大爷和王大姐办理在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如该房屋在王大爷在世期间被征收或者因小丽负债等原因导致该房屋权利消灭,小丽应提供同等居住条件(相近地段、相当面积、内部居住条件接近、外部居住环境相当)的房屋供王大爷和王大姐居住使用;在王大爷和王大姐享有居住权期间,除小丽和小迪外,小丽不得将该房屋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他人使用。

强制执行

20228月,王大姐又来找施律师,说小丽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该怎么办?于是施律师又再次代理王大爷和王大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经本案执行法官赴登记部门现场执行,确定由王大爷和王大姐单方向温州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并成功完成登记。王大爷和王大姐的心终于安下来了。

律师建议

在家庭纠纷中,常常涉及到为亲情金钱两难的境地,而居住权的设定成为了解决难题的有效工具。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协议或遗嘱应内容详尽,明确居住的时间、居住的人数,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房屋灭失后如何安排居住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同时,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虽然约定了居住权,但要是没登记,房主把房子悄悄买了,而购房人不知道居住权的,那居住权也就不保了。

参考资讯

1.温州市区办理居住权登记的部门为:

1)鹿城办证处: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一楼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受理鹿城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2)龙湾办证处:龙湾区府后路77号(行政服务中心西裙楼一楼),受理龙湾行政辖区(含位于其中的功能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3)瓯海办证处: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新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瓯海行政辖区(含位于其中的功能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4)经济技术开发区办证处:浙南经济总部大厦东附属楼东南向行政办证大厅,受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5)统一咨询电话:12345

2.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凭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执行案件可不提供)

4)居住权合同、记载有居住权事项等有关内容的遗嘱或明确其享有居住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以上资讯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登记机构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