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6 星期五
浙南所召开警示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学习讨论大会
发布时间:2010-07-09
 
 
    2010年7月7日晚,根据《温州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浙南所召开了转入警示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学习讨论大会。
    参加讨论的律师就开展警示教育学习讨论活动与自身执业行为,踊跃发言讨论,会议气氛严肃而热烈。朱祖飞律师强调,第一,法律价值大于当事人不当利益。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的所有利益。否则,律师执业就不但违背了执业伦理,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当法律文义违背了社会效果时,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应以主流民意和社会效果来确定法律文义的内涵。第三,律师执业必须有大局的政治意识。从法律解释学来看,如果法律文义直接与大局的政治策略相冲突,那么就属于法律漏洞,必须予以填补。
    通过学习讨论,使广大律师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在执业活动中自觉坚持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