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星期五
剖析李庄案件 越人所开展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10-05-13
      5月5日晚6时,越人所召开了全所会议,就李庄案件警示教育展开讨论。
      在重庆打黑风暴中,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涉黑案件中唆使“黑老大”龚刚模造假翻供,从而触犯法律而沦为阶下囚。2月9日,重庆市一中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了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
      近日司法部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就李庄违法违纪案件发出通报,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利用李庄案件在律师队伍中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李庄案件的产生原因,正确认识李庄案件的问题实质和危害,切实汲取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
      4月16日,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下发了《温州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实施方案》,启动警示教育活动,越人所积极响应,在警示教育讨论中,越人所盛少林律师(暨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就办理刑事案件应注意问题谈了自己个人的看法:
      1、 政治性要强,要服从大局。刑事辩护要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配合中心任务。
      2、 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应该提倡,但手段、方法、程序要正确。千万不能不计手段,在刑事辩护中,如发现刑讯逼供情况,应该向检察院汇报,而不能采用李庄的作法。
      3、 青年律师可能不熟悉规则,因此要格外注意,办案前应该通读《刑事案件律师办案指引》。
      4、 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个别当事人会在特定的情况出卖律师的,律师必须依法办案,严防来自不法当事人的伤害。
      同时,盛律师特别提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

      1、不能把手机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2、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帮忙向家人询问事项时,一定要区分是否与案件有问。
      3、与公安机关共同会见时,要尊重办案机关的意见,以大局为重。
      4、会见笔录应正确制作。
      此外,越人所童洪锡主任亦提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轻易作无罪辩护,提出无罪辩护,一定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出发,并履行报批程序,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